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危害公共安全罪栏目,提供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违反枪支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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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个罪名,关于刑法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 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一)概 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一)概 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卷二2016刑法考点: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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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9个罪名,关于刑法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一)概念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一)概念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搬道工、巡道工以及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交通肇事罪(133条)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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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10个罪名,关于刑法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

  (一)概 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机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组织;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动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概 念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特 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一)概 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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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等10个罪名,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相关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更多司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相关资讯请持续关注本网站。

2016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

  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而又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 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 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 定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没有危...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3公共基础知识: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基础知识 公务员考试
  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 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第2款、第115条;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罪名有五个,即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刑法罪名的若干补充规定》将投毒行为的罪名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都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2?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原投毒罪的行为方式被修改为“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罪名也相应地改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3?注意本条与第115条的密切联系。如果行为人过失实施这些危险行为的,也可构成犯罪, 但有两点须注意:一是此时所定的罪名不同,即分别为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过失构成犯罪的,要求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可以构成犯罪。 4?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本条中的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行为负刑事责 任,而对危害性基本相同的其他二种危险行为即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5?注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本质内涵,主要是指以使用放火、决水、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危险方法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险性相当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包括在人群密集区驾车撞人的方法、私设电网的方法、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 坏血、使用微生物或者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方法。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 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6~118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意思分解】 1?以破坏的方法、针对具有不同公共安全性质的设施,构成不同罪名:分别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破坏易燃易爆设 备罪(第118条)。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些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之中。 2?本类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只要实施这种破坏的行为并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就可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结果加重犯(即本条第1款 )。同时,如果行为人是过失损坏这些特定的设施,也可以构成犯罪,但要求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罪名也分别改变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3?注意行为人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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