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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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依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  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行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源型现代化  所谓外源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  法的外源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源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激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而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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