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4)”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二)法的生效时间的表现形式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3.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日期;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5.自法律文件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法的效力终止的表现形式 1.明示废止: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四)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的含义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2.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1)从新原则: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2)从旧原则:法律一律不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允许法律具有溯及力,例外时禁止。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禁止法律的溯及力,例外时允许。 3.通行标准 法律教育网原创信息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3)在我国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提示】04-6,07-55,08-91题考查的知识点都涉及到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此考生应当重点注意法律溯及力的相关问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05-1-55) A .各国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答案】CD 【考点】法的效力 【解析】作为****主体的人包括个人和集体,即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仅是公民。以刑法为例,对本国公民的效力与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是不同的。据此,选项A错误。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据此,选项B错误。中国法律,如刑法第8条,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以刑法为例,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地域管辖)和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保护管辖或普遍管辖)是不同的。据此,选项D正确。司法考试网为您精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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