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4)

  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法理学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14)”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二)法的生效时间的表现形式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3.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日期;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5.自法律文件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法的效力终止的表现形式  1.明示废止: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四)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的含义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2.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1)从新原则: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2)从旧原则:法律一律不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允许法律具有溯及力,例外时禁止。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禁止法律的溯及力,例外时允许。  3.通行标准 法律教育网原创信息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3)在我国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提示】04-6,07-55,08-91题考查的知识点都涉及到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此考生应当重点注意法律溯及力的相关问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05-1-55)  A .各国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答案】CD  【考点】法的效力  【解析】作为****主体的人包括个人和集体,即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仅是公民。以刑法为例,对本国公民的效力与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是不同的。据此,选项A错误。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据此,选项B错误。中国法律,如刑法第8条,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以刑法为例,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地域管辖)和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保护管辖或普遍管辖)是不同的。据此,选项D正确。

  司法考试网为您精心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司考一卷题库 司考一卷真题 司考一卷考点 司考备考辅导 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