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法理学》重点(13)

  报考了2016司法考试的朋友们,还有哪些法理学考点没有全掌握呢?详情查看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法理学》重点(13)”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法律体系只是一国全部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2)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现在已经失效的法;  (3)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提示】在近十年的司法考试中,仅02-01,11-51两题涉及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此处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只需掌握其概念即可。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11-1-51)  A.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B.行政法部门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  C.国际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D.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答案】AD  【考点】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解析】选项A正确。《立法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属于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选项B错误。行政法部门包括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选项C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国内法组成,不包括国际公法。  选项D正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其中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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