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二卷刑事诉讼》考点【4】”,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刑事诉讼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1、参与原则2、中立原则3、对等原则4、理性原则5、及时原则6、终结原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罪推定原则: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应推定其无罪,或者假定其无罪。(详细见p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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