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2010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二十章”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考点]执行开始
[相关法条]
《执行规定》第19条
解析:掌握移送执行的范围适用。
《民事执行规定》第19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第215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考点]申请执行的期限
解析: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新法修订的内容,注意申请执行期限的变化,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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