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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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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2)

  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答案:B

  解析:诉由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构成。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本题中,甲、乙因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甲放弃要求乙支付房租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诉讼标的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理由、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故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都没有变更,而仅变更了诉讼请求,因此选B是正确的。

  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所以本题选A是正确的。

  3.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这些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A.以股东会名义起诉公司

  B.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

  C.以股东名义起诉董事会

  D.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

  答案:D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股东起诉时应该以公司为被告。因此本题选D是正确的。

  4.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不予受理

  B.裁定驳回起诉

  C.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

与民事诉讼法试题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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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1)

  1.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送达人不在家时,他的成年家属可以代收。本题中,诉讼文书开始送达的时候,并没有说此时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其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因此,A项正确。

  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因此,B项错误。

  法院没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义务。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根据《民诉法》第136条规定的情况看,本案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况,因此,D项错误。

  2.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终结诉讼

  B.驳回上诉

  C.不予受理上诉

  D.中止诉讼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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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法试题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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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上就要进行司法考试了,同学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一”,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出国留学网小编祝大家顺利过关!更多关于司法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2017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一

  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相关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因此,A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第1款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非是应当或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因此,B项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申请延期举证的次数并不限于1此,只是从第二次开始,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一)项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据此可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如果该证据材料属于法定的“新证据”的话,仍然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因此,D项错误。

  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自认的相关知识点。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与民事诉讼法试题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法考试2017年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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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2017年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1.甲乙合伙经营“利来”电器专用店,丙从“利来”电器专用店选购了一台冰箱,并由店员丁负责运送到丙家,途中冰箱跌落地上损坏。丙欲起诉要求赔偿,发现购买冰箱的发票上盖的是“禾木”公司的专用章。在这种情况下,丙应当以谁为被告? ( )

  A 以“利来”电器专用店为被告

  B 以“利来”电器专用店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C 以甲、乙和“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

  D 以店员丁为被告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这里字号只是在法律文书中登记,不能以字号作为被告。所以A、B项错误。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因此店员丁不是本案的被告,D项错误。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倌、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利来”电器专用店在代表合同的发票上盖上了其他公司的印章,为了查明事实情况,应当列“禾木”公司为共同被告,C正确。

  2.A市某邮政储蓄所和当地的一家快递公司签订合同,由其给客户传递文件。快递公司员工甲某由于疏忽,对客户乙的汇款单延误多日才送达,致使该汇单被寄回。后乙以储蓄所服务不尽职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请问本案被告该如何确定? ( )

  A 以该邮政储蓄所为被告

  B 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

  C 以甲所在的快递公司为被告

  D 以快递公司和上级邮政局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邮政储蓄所并没有营业执照,因此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以管辖该储蓄所的上级邮政局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案中甲的延误行为应当首先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而快递公司又是根据和储蓄所之间的合同为储蓄所服务的,是一种雇佣关系。储蓄所必须直接对客户负责。快递公司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因此C、D错误,B项正确。

  3.张大、张二、张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2001年,张大到深圳打工,期间张二和张三就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为张三所有。张二不服二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张大得知这一消息,认为张二和张三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则二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 )

  A 将张大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继续进行审理

  B 裁定驳回张大参加诉讼的申请,告知其另行起诉;继续审理张二的上诉并作出...

与民事诉讼法试题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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