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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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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

  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权的消灭而丧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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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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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证明责任,免除了由原告对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证明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依《证据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中,按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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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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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内容”,考生们可以要积极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啦!

  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内容

  1.留置送达的适用

  (1)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注意:按照《民诉》第85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是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民诉》第86条

  ①第一种方式: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②第二种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2.转交送达《民诉》第89、90条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公告送达

  (1)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2)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4.电子送达《民诉》第87条

  (1)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条件:受送达人同意。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4)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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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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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 教育 网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恢复执行的原因《民诉》第230条

  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39条;《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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