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九章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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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债务催偿程序)(非讼程序)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a.适用范围:金钱、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存款单);
  b.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c.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不适用合同之债);
  d.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实际送达,不包括公告送达(推定送达),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界满,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ABCD。
  2.管辖、审判组织、审级:
  a.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b.审判组织:独任审判。c.审级:实行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与申请执行一样
  4.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a.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对不符合1中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b.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该裁定不得上诉。
  c.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d.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f.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效力等于生效判决)。督促程序终结,不得就此纠纷再行起诉。
  5.异议的提出:
  a.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愿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义务的意思即可,无须附加理由。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债务人只就支付令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异议的效力及于全部请求。(一项独立请求)

  c.无效的异议:
  (一)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可以向签发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么?
  (四)债权人有多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对其他支付请求无效。(注意与b的区别)
  (五)共同诉讼中:
  (1)必要共同诉讼: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
  (2)普通共同诉讼: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a.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不得上诉,可通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b.支付令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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