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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的实用资料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卷三 民事诉讼重点考点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对于我们都不陌生,关于民事诉讼发与民事诉讼之间有着什么联系与区别,有多少重点考点相信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产生于民事行为,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由此便引申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含义: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围绕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发生的纠纷

  (二) 特征:1. 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2. 围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发生

  3. 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

  4. 属于私权性质的纠纷

  Ÿ 小女孩们受到小男孩们的骚扰,前者以小石头还击之,后者受到伤害,眼睛伤势严重。

  Ÿ 问:这是否民事纠纷?

  Ÿ 答:这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对纠纷性质的正确认识与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具重要意义。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 和解:建立于交涉、谈判的基础之上

  1. 含义: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作出让步,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优点:1) 最为经济的解决纠纷方式

  2) 自愿达成,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3. 缺点:1) 一方不愿意时无从进行

  2) 可能对弱势方不利

  3) 履行缺乏保障

  Ÿ 考虑到经济性原则、便利原则,一般会将谈判作为第一步。

  Ÿ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

  1) 谈判双方掌握有最大的主动权

  2) 但双方的主动性会影响到纠纷解决进程

  (二) 调解

  1. 含义: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2. 种类:

  1) 人民调解: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2)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政机关,无法律拘束力,不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3) 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必须执行,有异议则提起诉讼

  4) 仲裁机构的调解:与裁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5) 其他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律师等,不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 仲裁

  1. 含义:指当事人双方依书面协议的方式,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仲裁机构或仲裁人),由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制度。

  2. 性质:半自愿,半强制的方式。仲裁协议的达成体现了自愿,仲裁机构有权对纠纷审理并作出裁决则体现了强制性。

  3. 条件:一致的、明确的书面协议。选择仲裁则意味着放弃诉讼,达成了仲裁协议则 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Ÿ 与调解一样,仲裁也是引入第三者,但不同的是给予调解人对事实的决定权。仲裁具有民间性,是准司法性质机构。

  (四) 民事诉讼:国家公权力...

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的司法考试三卷

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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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讲义:司法协助”,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提示】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26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261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考点]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264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265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考点]互相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方式和途径

  第266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考点] 特殊司法协助

  注意特殊司法协助适用的条件,即除了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前提外,还要求这种协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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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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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吧,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笔记: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各国解决民事诉讼的制度: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行为的特点一方主体为法院另一方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C。本题考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则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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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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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排他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8 甲区的张某将自己位于丙区的房屋卖给乙区的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位于丁区)仲裁解决。该约定是否有效? 
  [知识点]专属管辖不排斥仲裁协议 
  该约定是有效的。该案虽然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但是专属管辖仅仅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并且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管辖,而不排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 
  [特别提示]专属管辖是针对法院的管辖权而言的,即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但是,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纠纷。此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同样如此,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而且可以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 
  [特别提示]注意《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理解 
  在合理理解《民事诉讼法》第34条时需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是对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特殊类型案件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排除外国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中国法院对特殊案件的司法专属管辖权。而《民事诉讼法》第34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一般规定,不是关于国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因此,《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既可以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也可以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如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是中国法院,也可以是外国法院。 
  [重点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44条。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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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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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该资讯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不少考生对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还有哪些没有掌握呢?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地域管辖

  (一)一般的地域管辖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

  (1)公民

  ①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③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年: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2)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①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法定管辖

  (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指除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对管辖另有规定的合同以外的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的协议,或者虽有约定,但该协议管辖无效的。

  (2)协议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①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优先。注意以下例外:①购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②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未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依合同类型的不同而不同:①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b.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②补偿贸易——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③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

  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③因侵犯地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犯著作权行为...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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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4.涉外因素是指诉讼有涉及国外的因素。

  具体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的民事诉讼,是主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2)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的诉讼,是诉讼的内容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3)当事人当事人的财产在国外,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后,需要在外国执行的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客体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诉讼。

  具有涉外因素之一的诉讼,是涉外民事诉讼,但涉外民事诉讼不一定只是具有一个涉外因素的诉讼。

  5.【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牵连管辖中,有管辖权的具体法院是:(1)合同签订地。不论合同是否履行,该地法院均可有管辖权。(2)合同履行地。(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4)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5)侵权行为地。(6)被告代表机构所在地。

  7.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而不能是任何一个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

  8.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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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司法协助”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提示】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第26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261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考点]司法协助的途径 
  第264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265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考点]互相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方式和途径 
  第266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考点] 特殊司法协助 
  注意特殊司法协助适用的条件,即除了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前提外,还要求这种协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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