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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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中国亦称为再审程序)
  一、特点:
  再审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纠错用;法律制度上说,二审、一审是必经程序);
  审理对象是生效的裁判,而二审是未生效的裁判;
  再审提起的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再审提起的时间长,当事人提起时间是两年,对法院、检察院没有时间限制
  审理法院多,包括四级法院,二审只有一个法院。


  再审没有独立程序,有时用一审普通程序(一审法院),有时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不能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1.
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和指令再审):

  a.原审法院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上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法院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
  2. 判决生效后两年内
  b.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5与检察院提起再审情况一致)。
  c.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或者有证据证明法官强迫调解。
  d.准于离婚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财产分割不合理,子女归属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A.某甲诉某乙返还不当得利案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半年,某乙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是在本案的法官强迫威逼之下达成的
   B.某丙诉某丁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半年内,某丁提出证据证明某丙伪造证据,承办法官曾接受某丙贿赂
   C.某A诉某B继承案件,判决生效后超过3年,遗产已经损坏,但某A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D.某C诉某D解除收养关系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已生效1年,某C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AD。
   《民诉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B不符合第181条,C不符合第182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主体:
  a.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其承担义务
  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三、提起再审的程序

  1. 提起的程序
  主体不同,程序也不一样
  1. 法院:
  原审法院再审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规定:
  a.停止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b.原告无正当理由、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都可缺席审判。(比较一审中的缺席审判);
  c.原来是二审法院审理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再审时,发现事实不清的,不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应由二审法院自己纠正
  d.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依法作出的二审裁判不应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2)检察院抗诉的再审

  A.抗诉的理由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B.抗诉的提出
  a.上级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b.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同级原则)
  c.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d.检察院决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检察院抗诉再审后,若法院维持,则不能再抗诉,除非再提起比自己高一层的检察院抗诉。
  (3)当事人申请再审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b.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非诉讼程序)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的有:( )
  A.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B. 驳回起诉的裁定
  C.知识产权纠纷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D.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AD
  c.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法院应当审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四、再审案件的审判
  1. 再审时先下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允许独任审。
  3. 具体审理的时候分别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
  4.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民诉法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五、期限:
  a.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提出(比较刑诉)。调解书的再审适用此规定。
  b.二审审理期限: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一审、二审的规定。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再审属于诉权,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
  申诉属于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没有时间限制。
  再审期限后,可以申诉,或者请检察院抗诉。2年内有再审的权利,也有申请的民主权利。
  检察院抗诉实践中不一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法院需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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