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司考民事诉讼法时,多看看教材,熟悉各章节考点,这样复习才会有好的效果。“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一、上诉的提起1、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1)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
(2)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2007/三/43)
《民诉意见》第177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第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第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规律】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上诉期与上诉状(/三/40)
二、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的撤回(2006/三/50)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上诉期内,所有有权上诉的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最后一个当事人撤回上诉时,一审裁判生效。
3、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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