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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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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

  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原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代理权的消灭而丧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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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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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证明责任,免除了由原告对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证明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依《证据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中,按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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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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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对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失去信心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继续合作,又无第三人愿意受让其股权,或者其不愿意对外转让股权,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为这些股东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保障股东退出公司的正当自由,保护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与安全感。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该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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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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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送达的内容

  1.留置送达的适用

  (1)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注意:按照《民诉》第85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这是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民诉》第86条

  ①第一种方式: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②第二种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但可以指定代收人代收。

  2.转交送达《民诉》第89、90条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3.公告送达

  (1)情形: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2)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涉外: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4.电子送达《民诉》第87条

  (1)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条件:受送达人同意。

  (3)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

  (4)送达日期: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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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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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的内容

  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

  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

  (1)通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调解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内容制作判决书。《意见》第94条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意见》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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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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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 教育 网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恢复执行的原因《民诉》第230条

  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39条;《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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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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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王宝强离婚案看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

  2016年8月14日凌晨0点23分,“宝宝”王宝强一条离婚声明的微博,炸醒了为娱乐圈操碎了心的吃瓜群众,与此同时,很多网友在心痛宝宝的同时,也不忘感慨一番。更多网友关心的是,宝宝离婚案件会涉及哪些司法考试的考点呢?下面,小编就从宝宝离婚案谈一下司法考试的关注点之《民事诉讼法》证据。

  网络上传播一组马某被抓拍的“房照”,并为网络广泛流传,如系真实照片,该行为已构成对马某的隐私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隐私禁止“人肉”曝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存在过错将担责,网站也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此类证明,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婚姻案件中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但如果严重侵权一方的隐私权,采取暴力手段等,一般很容易认定为非法证据,法官会进行排除。一般来说,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属非法证据;通过长期跟踪他人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属于非法证据;在公共场所中偷拍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属于合法证据等。

  那么问题来了,出现婚内出轨,该如何取证?

  “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视听资料,现在好多婚外恋人热衷自拍,在缠绵中拍下亲热镜头,被配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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