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重难点: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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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对回避决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由本级法院复议,对不对?

  答:

  回避申请的决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作为复议机关。现在对具体的程序我们做一下总结:

  (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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