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普通程序

  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民事诉讼法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审理阶段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原告的适格;

  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不一定是法律应保护的权利;

  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比较内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文书裁定裁定判决
解决问题性质程序问题程序问题实体问题
适用诉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案件后受理案件后
适用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可以再起诉可以再起诉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
上诉期10日10日15日
适用组织立案庭审判组织审判组织

  核心: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针对文书本身以及针对案件的相应权利。

  3、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撤诉后的再起诉问题;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民诉法111条)

  第二、离婚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民诉法111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意见144条)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意见152条)即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按照新案处理。

  第四、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意见153条)应当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开庭审理

  注意:1、与仲裁评议的区别。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不成多数人意见时,仲裁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裁决,但诉讼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判决。

  2、宣判一律公开。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