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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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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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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原告提出的购销合同来证明他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关系,该合同就属直接证据,因为它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存在的购销关系。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为交通肇事侵权方,其提出的证据有:

  (1)目击证人的证言:肇事车为黄色小面包车,车号为WZ - 74××98(中间两位数未看清),肇事车撞倒原告自行车时,肇事车右灯破裂;

  (2)被告单位车队证明,发生上述交通事故时,被告驾驶其自己的黄色小面包车(车号为WZ - 743698)外出办事,第二天被告驾车回单位时该车右灯破裂,被告称是碰到路边的树上造成的。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单个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为侵权方,但上述几个证据联系在一起,就可以证明被告为侵权方。上述各个证据即为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因其单个并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相对而言,证明力较弱,但其仍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寻找直接证据提供线索;鉴别、印证直接证据;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而若干个有效的间接证据综合在一起,也能证明一定的待证事实。

  根据《证据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如合同原件、发票原件、遗嘱原件、证人提供的其亲自看到的案件现场的情况等。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传来证据的形成因其经过的中间环节,可靠性较差,相对而言证明力较弱。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始证据,只是在提供原始证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传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原则上对只有传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根据《证据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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