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诉讼代理人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民事诉讼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民事诉讼法。“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诉讼代理人”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律师;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

  ③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④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法律 教育 网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_______________.《意见》第93条:调解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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