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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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法人概述

  第四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预测题: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1、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形成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法创设了社团所有权、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此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产生。11世纪出现新的商业经营形式,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后来出现海上合伙,合伙人责任仅限于其最初的投资,此可谓法人有限责任制的产生,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提出了法人概念。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确认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国自成立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

  2、法人的本质:

  (1)拟制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注释发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

  (2)否认说:包括: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布林兹。受益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耶林。管理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赫尔德。

  (3)实在说:包括: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基尔克。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等。

  实际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的联合赫财产的联合,这种联合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完全独立的利益,从而法律须赋予其主体资格。

  四、法人的分类

  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上分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4) 根据法人的国籍上分

  本国法人 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 是指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据我国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为我国的法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可设立分支机构。

  2、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

  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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