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争议案,关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例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争议案
[案情介绍]
原告:连某被告:深圳市某出限公司被告在承建广东东莞市某镇A广场工程期间,其下属部门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自已的名义要求原告向A广场提供水泥,原告自1995年12月起至1996年7月向经理部提供水泥共计812 .17吨。双方未约定水泥货款的付款期限,后该经理部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在原告一再要求下,经理部于1996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无还缴期限的欠条,确认其共欠原告水泥款357559元。但其后原告多次向该经理部催收未果,而被告又表示该经理部的债务与其无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吉水泥货款人民币357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案性质属于购俏货款纠纷。原告向被告A经理部提供了水泥,而被告A经理部未付原告部分货款,则原告与被告A经理部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水泥款的给付期限,当原告向该经理部要求付款,而被告A经理部来履行时,原告就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原告的诉讼时效也开始计算。在被告经理部出具《欠条》,如情况属实则根据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原告起诉时己经是2002年1月30日,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所以本案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天内向原告支付拖欠水泥款357559元及利息(自2002年3月14日起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货款时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与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之间的购销买卖清楚,责任明确,买卖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双方的买卖购销关系予以认定。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向原告购买了水泥共计812.17吨,已支付了部分水泥货款,尚欠原告水泥款357559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庭审中均予以承认。庭审当中被告承认其下属部门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于1996年7月2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本院对被告下属部门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欠原告水泥款357559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合起诉时已经是2002年1月30日,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并未提供据证明有诉讼的效中断的情况。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已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己部分付改,需方收货后余款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但本案争议的债权债务却是在立下欠条前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94年3月26日的第3号法复的规定,由于双方从始于终都没有明确还款的期限,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向原告购买水泥货款人民币35755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合情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2年3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还还货款时日止)的诉公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的履行时间未有明确的约定,不认为存在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2002年3月14日作为原告请求权益的时间。A广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系被告的下属部门,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负担。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司法考试动态编辑推荐
司法考试题库 | 司法考试辅导 | 司考一卷资料 | 司考二卷资料 | 司考三卷资料 | 司考四卷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