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南州望谟县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八、考察

  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统一安排,招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在考察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公室。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单位报经县事业单位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前在职、在编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辞职以及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且处分期满后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未满3周年的人员;

  3、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人员;

  4、发出考察政审通知后,10天内未提供考察依据的;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6、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7、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9、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九、公示、聘用审批、聘用待遇

  (一)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二)聘用岗位确定。根据公布的招聘职位计划数(详见附件1)由考生依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行选定聘用岗位。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个人学籍档案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按黔府发〔2015〕45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十、其他规定

  (一)新聘用人员实行最低服务期限,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满5年(含试用期),5年内不得调动、改行、调离本县或擅自脱产学习,且驻村扶贫工作员原则上3年内不允许调动(含试用期)和参加县直部门遴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未满服务年限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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