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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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分配

  【考频分析】:

  考频:★★★★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2.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或者经通知债权人还是无法直接交付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该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而非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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