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六)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第十一条 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一) 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 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时)的培训;

  (三) 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四) 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六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四)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 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六) 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七)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针对申请人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行实名注册、提交申请、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第十八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项体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教师年度体检结果,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

  第二十条 教师所在学校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学校集中上报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的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应提前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县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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