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章 注册任用

  第二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的教师可以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按注册的教师资格类别继续聘任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 暂缓注册人员可以在暂缓时限内由所在学校试聘,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暂缓注册人员试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首次注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六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八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时限内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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