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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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考点练习: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答案】C

  【解析】(1)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2)选项B: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3)选项C: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有效;(4)选项D: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出具担保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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