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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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终止

  抵销

  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这项要件的规定是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抵销为前提的。

  解释: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提示:禁止抵销情形: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试题练习: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由于下列原因可以终止( )。

  A、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完毕

  B、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C、债务相互抵消

  D、债权人免除债务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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