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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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要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内容: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要点: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 变相公开发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证券的特征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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