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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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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层级”一文由出国留学网证券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法律(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布)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

  自律性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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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试题f相关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笔记: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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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笔记:执业行为”,希望对广大考生们有帮助!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

  下列主题做出了表彰、奖励、评比应计入奖励信息(真实、准确、公正、规范)

  1.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 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及地方证券业协会

  3. 全国性证交所、证券冬季结算机构、产权交易场所

  4. 其他省部级以上国家主管机关或协会认可的境内外自律组织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1. 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2. 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处罚、禁入5年

  二、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

  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使机构或团体

  证券经纪人只能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员工或居间人

  三、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想公司所在地宝贝(证监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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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试题f相关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笔记: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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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业务

  一、 证券经纪业务构成要素

  委托人 证券经纪商 证交所 证券交易对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业务对象广泛性 证券经纪中介性 客户指令权威性 客户资料保密性

  三、经济业务管理制度

  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10%

  (不含休眠及终止交易账户),相关回放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及营业部分别报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应审计,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应内部追责并报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年内违规人员不得转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或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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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证券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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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 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与监管措施

  考点二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体系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体系一般规定如下: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3)风险监控部门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发现业务运作或风险监控指标值存在风险隐患或不合规时,要立即向董事会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4)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引进和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程序,使风险监控走向科学化。

  (5)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7)提高自营业务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完善风险调整基础上的绩效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可量化原则,对自营业务人员的投资能力、业绩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8)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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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讲义:证券一级市场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讲义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讲义:证券一级市场”,希望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考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讲义:证券一级市场

  一,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及法律责任

  1.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费用开发性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形式

  2、 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特征:分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等公开方式,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200人的。

  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发行,退还募资+利息,处非法募资1-5%罚款;对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机构会痛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以下罚款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

  1.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2.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利用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3. 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民事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

  1.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行为

  2. 立案追诉标准及法律责任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10万以上,或者单位集资诈骗50万以上应予追诉,犯集资诈骗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情节严重的5-10年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四星并处没收财产

  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个人非法吸收20万以上,单位100万以上

  个人非法吸收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

  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罪处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笔记:证券发行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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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证券考试栏目整理“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笔记:证券发行禁止行为”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3.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4.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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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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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复习资料:收购要约”由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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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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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保证自己正常发挥,牢记每个重要知识点。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

  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二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法律、法规

  (一) 法律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 行政法规

  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三)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四) 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1. 证券交易所 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2. 中国证券业协会 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

  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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