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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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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