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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一、总则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二、生产、经营管理
1、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主体:
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2、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的经营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三、购买管理
1、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主体: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 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难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四、附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目录
第一类:麦角(酸、胺、新碱)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去甲、甲基、浸膏、浸膏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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