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行为对象

  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行为对象”,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大多数犯罪要求有对象,极少数犯罪不要求。

  (二)如果一个犯罪要求有特定对象的存在,就意味着在客观上必须存在或可能存在这种对象;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对象,不构成这个罪(包括未遂)

  如,以为是毒品去贩卖,但其实全是面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未遂。

  甲男与乙女串通,骗丙说乙是甲拐卖来的,将乙女卖与丙成婚,丙给甲10万元后,甲、乙双双逃走。甲、乙构成诈骗罪,丙无罪。

  (三)行为对象和其他几个概念的区别

  1.组成行为之物:有这个东西才叫这个行为,没有这个东西就不叫这个行为。如,没有赌资就不是赌博而是娱乐。

  2.行为孳生之物。

  (1)孳生之物:没有这个物只要可能有这个物仍然构成犯罪,如伪造假币,假币没造出来,

  构成伪造假币罪未遂。

  (2)行为对象:没有这个物不构成犯罪,如运输假币必须要求有假币这个对象存在,否则不构成运输假币罪未遂。

  3.行为取得的报酬。犯罪行为的报酬本身不构成犯罪。

  4.犯罪工具。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直接予以没收,如果工具是盗窃别人的,则应予以返还。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7年司法考试备考辅导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历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合格分数线(2006-2016)


司考二卷题库 司考二卷真题 司考二卷考点 司考备考辅导 司法考试报名 司法考试时间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