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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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海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1658),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英文校名为“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注册龙昆南校区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 ,邮政编码为571158。桂林洋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高校园区海涛大道校际一号路,邮政编码为571127;

  网址为:http://www.hainn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www1.hainnu.edu.cn/zhaosheng/;

  咨询电话:0898-65888710 65880571(传真)

  第三条 海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海南省重点大学,是重要的高级应用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和海南教育文化对外交流基地,是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的东南亚汉语推广师资培训基地,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接收院校。

  第四条 海南师范大学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学位证书。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俄合作办学)的学生,入学后按规定修满学分,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及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两所学校的毕业文凭,四年本科学习结束后,可按自愿到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电影电视大学继续深造获得更高文凭。

  第五条 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海南师范大学设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重要招生政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是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海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898-6588201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海南师范大学面向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乡村定向免费培养的师范生(仅招海南省生源)。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海南师范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调整,优先调入生源较好的省份,以及自行设置调档比例超过100%的省份,录取因额满拟退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不宜就读的专业”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录取师范专业。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计划的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类)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类)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类)志愿无法满足的,安排第二、三、四、五专业(类)志愿,直到满足计划为止。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类)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级招办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在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类)相应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对未报我校志愿,但填报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在我校专业(类)未录满的情况下可录取;对虽填报我校志愿,但又未填报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类)已录满的情况下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浙江、上海等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市,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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