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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
1.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这类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5个罪名。(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 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 流失案。
【提示】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条);
(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条);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
【提示】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则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3)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
(4)侵占他人遗失物、遗忘物、埋藏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具体包括: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3)本属公诉案件,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需要有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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