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无效婚姻”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无效婚姻的原因:无效婚姻是凡是不符合上述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例外: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2、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四种: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
▲下面两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
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结婚后已经到达法定婚龄的。
3、无效婚姻的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A、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
B、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
(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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