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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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两个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2、抵押权的登记生效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期间,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4、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或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成立以交付为准。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3、权利质权

  (1)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2)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成立;以其他财产出质的,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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