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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重点:基本原则
一、 仲裁协议
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全部仲裁过程、对仲裁活动起着指导作用或者在仲裁活动进行的各个阶段起着主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1、反映仲裁本质特征的
2、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区别于基本制度)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基石、首要原则。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6条)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30、31条)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16、18)
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39、40、44、54)
二、处分原则
含义: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或终结仲裁程序,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申请仲裁,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仲裁庭不能干预。
1、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
2、决定仲裁请求的范围;
3、放弃(认诺)仲裁请求,仲裁中达成和解。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7条)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本属于宪法确立的一般司法原则,体现了对仲裁程序司法化的立法意图;
2、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依照公平合理原则,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四、独立仲裁原则
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1.仲裁独立与行政---设置上独立,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3.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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