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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考点:基本制度
(一)回避制度
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于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仲裁程序的制度。 回避的法理基础:1、利益规避原则。2、法官应当中立而不能持有偏见(防止预断)。
(二)不公开审理制度
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四)或裁或审制度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事人既可以于争议发生后签订仲裁协议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一裁终局制度
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裁决与终局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
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向仲裁机构和各方当事人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正当怀疑的任何情况;在仲裁的任何阶段,如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当迅速向各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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