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综合工时制超过总法定时间仍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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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综合工时制超过总法定时间仍要支付加班费

  徐女士是一家注塑模具厂流水线上的一名女工。据其反映,自上班之日起,每天从早上七点工作到晚上七点,没有固定的休息天。遇到订单集中或者法定节假日之际,工作的任务量明显增加很多,工人们忙得连轴转,常常连着一两个月不休息。尤其是刚过去的夏季高温天,更是连续上班一个多月都没有休息。本来天气就炎热,生产车间操作的机器温度极高,生产条件很艰苦。

  由于长期超时工作,徐女士感到身体十分疲劳。

  然而,公司辩称,部分工作岗位实行计算周期为年的综合工时制,也拿出了相关部门的批复。并认为,公司在生产淡季会安排劳动者轮休或调休,不存在加班问题。徐女士称不知道什么综合工时制,一直按照公司安排每周工作7天,不忙的时候公司才偶尔安排休息一天。那么,申请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如何才算加班?

  【解析】 综合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不分制度工作日和周休息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虽然综合工时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仍然要遵循在一定的周期内,总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支付加班工资主要有两点: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2.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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