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员工辞职赔偿培训费,事先约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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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员工辞职赔偿培训费,事先约定是否合理?

  2015年张某进入某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公司赔偿培训费3万元整。2016年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领导当即口头同意,但要求张某赔偿3万元,并告知在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才会协助办理有关退工手续。张某因无退工单、原社保未转出,无法至新公司入职,无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3万元。

  律师解答: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公司不同意办理退工、社保转出手续,员工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满十五日的次日向公司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以及支付延迟退工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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