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未婚子女,生前消费贷款由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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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未婚子女,生前消费贷款由谁还?

  案情介绍:

  未婚成年子女生前消费贷款由谁还?近日,延寿镇某村村民张大爷带着疑问来到昌平区延寿法律援助工作站。

  今年11月,张大爷的儿子张某因病去世,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让本来承受着巨大精神压力的张大爷更加心烦意乱。自称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张大爷,声称张某欠该公司消费贷款1万元,要求张大爷还款。张大爷从未听儿子生前提起过这笔欠款,遂不予理会。前天该公司给张某发了一份催款通知书,通知书上盖着该金融公司的印章,写明张某欠款10300余元,300余元为逾期还款违约金。张大爷收到该通知后不知所措,经人提醒遂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张某去世时27岁,尚未结婚,无精神、智力等方面的问题,张某生前虽工作过但未留下任何遗产,也未提起过这笔欠款。为了给张某治病,张大爷花光了积蓄还欠了债。张大爷不明白,儿子的欠款该由他来还吗?

  法律分析: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由此看来,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也由其个人承担。张某为未婚成年人,死后遗产只能由父母合法继承,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死者父母主张债权,但死者债务由死者合法继承人在办理完毕继承手续之后,由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份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债务的金额超出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但如果愿意偿还的话,法院也会支持。因此,张大爷是没有义务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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