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王某(男,30岁,无业)因抢劫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向王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王的父母称早巳与儿子断绝了关系,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没有办法只得将通知书带回。
【问题】
本案中公安机关送达人员的做法有什么不妥?
【参考答案】
送达有关诉讼文件时,收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本案中,公安人员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父母拒绝签收的逮捕通知书通过这种“留置”的方式进行送达,而不应将诉讼文件再带回。
【案例四】
金某,28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中巴车撞翻,致车内辛某重伤、杨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景某、孙某、齐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金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辛某、杨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辛某各种费用 9万元、赔偿杨某各种费用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金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辛某、杨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辛某各种费用9万元、赔偿杨某各种费用5万元和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金某有期徒刑3年,赔偿辛某6万元、赔偿杨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金某不服提出上诉,肇事时在中巴车上的景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而于此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金某赔偿景某 4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执行时,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金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撤销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不久,辛某、杨某和景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金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辛某、杨某和景某的要求。
【问题】
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有哪些错误?
【参考答案】
1.某区法院对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4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错误,因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氏事诉讼案件不可以调解。
2.景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而在二审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错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3.二审法院判决金某赔偿景某4万元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告知景某另行起诉。
4.二审法院发现被告人金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撤销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如果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5.辛某.杨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金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辛某、杨某的要求错误,二审法院可以委托金某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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