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已享受工伤待遇还能额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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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已享受工伤待遇还能额外索赔?

  赵某在某建筑公司的工地工作,他受指派拆除建筑工地设备时,因设备湿滑且没有配置安全带,不慎跌落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赵某认为,自己虽然享受了工伤待遇,但是公司方面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的想法遭到了公司的反对。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由于公司未能尽到对职工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伤残,要求公司承担自己今后五年的护理费用以及儿子上大学期间的学费。赵某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赵某因工受伤后,已认定工伤并获工伤赔偿,现仍依法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例并未赋予“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另行诉请民事赔偿的权利。最终,赵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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