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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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六

  【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股东B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缴付150万元,公司多次催缴,但B已无力缴付,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了相应限制,B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以股

  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D认缴出资300万元,实际缴纳200万元。尚有100万元未能出齐。D因家中变故急需资金,故将其200万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对D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十分清楚。

  股东E认缴出资200万元,但E与王五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王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E为名义股东。王五实际出资150万元后即无力再出资。5年后,该公司破产。

  【问题】:

  1.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对A抽走的100万元资金向谁请求补足?为什么?

  2.B请求认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应限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3.C请求认定“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4.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如何主张?为什么?

  5.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谁主张权利?

  【答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只能向 A请求。而刘三非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因此刘三不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B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人民法院将支持c的请求。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规定: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本案中公司没有催缴程序,故决议无效。

  4.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向D主张补齐出资,同时主张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5.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戈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E主张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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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元。由A、B、C、D、E五位股东设立。

  股东A认缴出资300万元,A与其朋友刘三约定:刘三代垫资金100万元协助A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将A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给刘三。A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刘三后又不能补足出资。

  股东B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缴付150万元,公司多次催缴,但B已无力缴付,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了相应限制,B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

  股东C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以股

  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D认缴出资300万元,实际缴纳200万元。尚有100万元未能出齐。D因家中变故急需资金,故将其200万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张某对D未完全出资的事实十分清楚。

  股东E认缴出资200万元,但E与王五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王五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E为名义股东。王五实际出资150万元后即无力再出资。5年后,该公司破产。

  【问题】:

  1.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对A抽走的100万元资金向谁请求补足?为什么?

  2.B请求认定“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的相应限制”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3.C请求认定“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无效,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为什么?

  4.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如何主张?为什么?

  5.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谁主张权利?

  【答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只能向 A请求。而刘三非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因此刘三不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B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人民法院将支持c的请求。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规定: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本案中公司没有催缴程序,故决议无效。

  4.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对D未能出资的部分,公司将向D主张补齐出资,同时主张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5.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戈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公司债权人针对E未出资的50万元差额,将向E主张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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