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信用业务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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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信用业务备考资料

  一、融资融券业务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

  2.集中管理原则

  3.业务隔离原则

  4.了解客户原则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取得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口诀】经纪业务已拥有,三方投诉都建立;专业人员都具备,老板 2 年不受罚;财务状况要良好,风险 2 年符指标;技术系统已通过,1 年没有大事故。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四)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

权的证券。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的账户体系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

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负债明细数据的

账户。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

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

账户只能有一个。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是客户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

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五)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客户的选择标准

  ①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从事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满半年以上。

  ②账户状态:开户手续齐全,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③信誉状况:信誉良好。

  ④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⑤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

  ⑥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六)相关交易要素

  1.标的证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2.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除现金外,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2.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

标的证券

应当符合的条件

股票

①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 3 个月;

②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1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5 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

的流通股本不少于 2 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 8 亿元;

③股东人数不少于 4000 人;

④在最近 3 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 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 5000 万元;日均涨跌幅平

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 4%;波动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 5 倍以上。

⑤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⑥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⑦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①上市交易超过 5 个交易日;

②最近 5 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2000 户;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开放

式基金

①上市交易超过 5 个交易日;

②最近 5 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 5 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 2000 户;

④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⑤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

①债券托管面值在 1 亿元以上;

②债券剩余期限在 1 年以上;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 AA 级(含)以上;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股票

不超过 6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不超过 90%

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

不超过 95%

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 300

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 A 股股票,以及权证

0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

不超过 80%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1)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2)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 5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保证金可用余额

  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逐日,不得低于 130%】。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折算率

上证 180 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 100 指数成分股股票

不超过 70%

低于 130%

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

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超过 300%

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

低于 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

  金账户内的资金:【基于客户用途】

  ①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②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③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④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⑤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⑥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转融通业务

  (一)概念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的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

  1.除用于履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

  2.只能用于购买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二)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内容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

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

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了解客户及信用评

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

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转融通业务合同

²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² 合同应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

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转融通期限

不得超过 6 个月【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

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转融通保证金

² 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

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

²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

转融通互保基金

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

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股票质

押式

回购业

² 概念: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

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²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²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²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

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

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²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

质押回购。

约定购

回式证

券交易

² 概念: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

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

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

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证券公司与客户

之间的纠纷,不

影响中国结算依

据交易所成交结

果已经办理或正

在办理的证券登

记和资金划付等

业务。

质押式

报价回

购业务

² 概念: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

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

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

相应收益的交易。

²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报价,并代客户

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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