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累犯有关考点

  今天主要讲的是关于累犯的相关考点,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累犯有关考点,一起来回顾一下知识点吧!祝你备考顺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累犯有关考点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精准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准确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精准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累犯的相关考点。这一块需要重点去区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同时掌握成立累犯的法律效果,在案例中能够对构不构成累犯,或者是构成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作出判断。

  累犯是指因为犯罪受过一定的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犯罪的罪犯,成立累犯之后要对其进行从重处罚。累犯,简而言之也就是屡教不改者,对于其接受处罚之后的再犯罪行为要进行从重处罚。接下来从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个角度来掌握成立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一、一般累犯

  (一)实质要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不能是过失犯罪,否则不能够成立累犯。 比如张三2010年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三能否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张三前罪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能成立累犯,所以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这些都不能成立累犯,不满足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的条件要求。

  (二)刑度条件

  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刑罚中的五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如果有一个罪被判处管制和拘役,那么则不能成立累犯。比如李四2015年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因为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李四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可以,原因在于前一个罪被判处拘役,在有期徒刑以下,不能满足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时间条件

  一般累犯的时间要求是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比如王五2005年因为诈骗被判有期徒刑2年,2018年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那么王五能不能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原因在于虽然刑度条件前后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实质要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也都符合,但是时间要件不符合,王五前罪执行完毕的时间是2007年,后罪发生的时间是2018年,间隔11年,远远超过5年的法定时间要求,所以王五不能成立累犯。

  (四)年龄条件

  累犯的要求必须是前后罪都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能成立累犯。比如2009年17岁的张三因为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因为诈骗被判有期徒刑两年,虽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间隔时间也在五年之内,但是由于犯前罪的时候张三才17岁,还是未成年人,所以依然不能成立累犯。

  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的条件相比较而言比较简单,只对实质条件有要求,只要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罪刑(简称国恐黑),不管所判刑罚和间隔时间是多少,都可以成立特别累犯,但是年龄上依然要求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前后罪。比如张三2010年因为间谍罪被判管制一年,2010年因为叛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答案是可以,因为前后罪叛逃罪和间谍罪都是国恐黑类的犯罪,所以可以成立特别累犯。但是如果张三2010年因为盗窃罪被判管制一年,2010年因为叛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答案是不能,因为前罪是盗窃罪,不符合国恐黑类罪名的要求。那如果张三2010年因为间谍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5年因为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三能不能成立特别累犯?能不能成立一般累犯?答案是不能成立特别累犯,但可以成立一般累犯,原因是后罪是诈骗罪,不符合国恐黑类罪名的要求,但是符合一般累犯的要求,所以可以成立一般累犯。

  三、法律效果

  对成立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和假释但是可以减刑。不管成立的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成立累犯时对构成要件的要求不一样,所以在案例判断是否成立累犯时需要大家先后去判断是否成立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避免出现遗漏选项的情况。

  以上就是刑罚适用中累犯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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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新考点

  一、认罪认罚

  1.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3. 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4.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5. 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6. 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速裁程序

  1.第三编第二章増加一节,作为第四节:

  2.“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3.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4.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5.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6.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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