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死刑的适用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考察方式相对较为灵活且多变,既可能涉及到识记型考点也涉及到理解型考点。学生在学习过程当中虽然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对于刑法总论当中的知识点更是刑法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死刑的适用及情形区分。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手段,因此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适用条件才能发挥作用。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除此之外,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我国刑法同样严格限制了使用条件,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三种条件的时间节点。犯罪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审判时是指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之时。其中额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认定,由于怀孕状态多变且复杂,因此1、最高院在1983年作出的【83】法研字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针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即:人民法院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不适用死刑,即使是被人工流产的,亦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2、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将怀孕妇女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时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止的期间亦视为“审判时”。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死刑适用条件时应当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同时在事业单位考试时不同选项中及容易混淆死刑适用条件中的时间节点判断,因此同学们应该额外注意这三类情况。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法》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进行考察,从体系上来讲,我国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分论则是具体罪名。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总体难度偏大。今天重点讲一下分论中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三个相似罪名的区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理解知识点,在考试中能准确判断。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对这三个罪是如何规定的:

  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先来比较一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主体。挪用公款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得身份。考试时重点把握这一主要区别,大部分题目就能判断了。另外,挪用公款罪挪用的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挪用的是本单位财物。两罪在客观方面区别不大,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罪)、本单位资金(挪用资金罪)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例如:投资炒股;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嫖娼、赌博;或数额较大三个月未还,例如:给家人治病,一年以后才还,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就构成该罪。

  同时注意,挪用公款罪有一项特殊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这些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法从重处罚。这时,有同学就发现,这项规定好像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重合了,比如说:挪用防汛款炒股,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是挪用公款从重处罚还是挪用资金罪呢?接下来,我们对比一下这两个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从主体上讲,两个罪都是特殊主体,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保管、使用、分配特定款物有的直接责任人员。两罪最大的不同在于目的,挪用公款罪是为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为单位另行使用,简单而言,挪用公款罪是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作公用。这样我们就能清楚的判断出来上文中提到的问题,挪用防汛款炒股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因为是挪出去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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