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动产的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交付形式。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动产的观念交付,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动产的观念交付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告诉我们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而交付又包括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在学习中是特别容易混淆的一个知识点,今天我们就通过例子的形式来为大家区分观念交付。

  一、观念交付的概念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上的移转,虽然无事实上的交付,但为了交易简便,假设已经在观念上完成一系列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观念交付包括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交付形式。

  二、观念交付的种类

  (一)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事先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的所有权于8月9日转移,该交付形式为简易交付。

  (二)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让与人的动产被第三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约定将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例如:甲将相机出租给丙,租期半年。租赁期间,乙提出购买甲的这部相机,甲同意。则相机的所有权至甲乙达成买卖合意之日起转移,同时甲将丙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代替现实交付。相机在丙的手上纹丝不动,但甲已向乙完成了交付,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

  (三)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第一个合意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第二个是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注意:占有改定是两个约定。例如:5月1日,甲将钢琴出卖给乙,双方约定:“自即日起乙取得钢琴所有权,但甲借用一个月。”甲乙于5月1日达成两个合意:第一个合意,乙于5日1日取得钢琴所有权;第二个合意,甲、乙间成立为期一个月的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甲基于买卖合同交付给乙,乙基于借用合同交付给甲。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女性权利保护的规定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婚姻法》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从最早的考查结婚的条件开始,到后来考查婚姻的效力、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到现在开始考查一些更加细小的考点,而这些细小的考点不仅仅出现在单选题中,也常常出现在判断题中,考查难度也是逐步上升。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探讨《婚姻法》中一个细小的考点——《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女性权利的保护。

  一、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考点梳理

  考点一、时间考查法。

  最常规的考法就是用单选题或者多选题的方式考查在什么时间段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这种考法简单粗暴,记清楚法条皆可做对题目。

  考点二、偷换概念考查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仅仅规定在特殊时间段内,男方不得提离婚,只是对于男方的离婚请求作出了限制。言下之意是,此种情况之下,女方仍享有选择权,女方可以选择在此时间内提出或者不提出离婚。所以在考试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判断题对于该法条的阐述,以防偷换概念,给大家挖坑。

  考点三、绝对定义考查法。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虽然对于特殊时段内男方的离婚请求作出了限制规定,但并不是绝对的限制,该法条后半句还规定到“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此以“女方怀孕期间”作为着手点来探讨该法条的例外规定。将“女方怀孕期间”分为不同情况讨论:

  情形1 某甲与某乙结婚后,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此种情形也是最为普遍的现象或某甲与某乙婚前发生性行为导致某乙怀孕后成婚的。

  情形2 某甲与某乙结婚后,感情不稳定。某甲有出轨行为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其怀孕。

  针对情形1,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针对情形2,甲婚后与他人通奸导致怀孕,虽然女方有孕在身,但毕竟孩子不是乙的,且双方在婚姻期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女方违反此义务,若不支持男方的离婚请求有违法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可认为女方行为是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从而支持男方的离婚请求。所以,法院对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之适用,不仅要以保护妇女和胎儿权益为出发点,应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出最终判决。如:女方有孕在身,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女方同意诉讼离婚的或女方有孕在身,但对男方经常实施家暴行为,男方提出离婚的等等,法院均可以考虑将其认为是“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而支持男方的离婚请求。

  三、小试牛刀

  1.(多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女方怀孕期间

  B.女方患病住院期间

  C.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D.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答案】ACD。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故本题答案为ACD。

  2.(判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绝对不能提出离婚。

  【答案】错误。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只是一般情况之下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不是绝对的限制。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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