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

  为方便大家复习,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希望大家可以自己做一做题目!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核心考点预测

  预测考点1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多选)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推进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宽严得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这一制度予以固定,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有:

  A.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应当从宽处罚

  C.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味着可以适当违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D.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一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参考答案:BC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BD选项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不可以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故C选项说法错误。

  预测考点2 检察院管辖范围的修改

  (多选)昆明市五华区莲花派出所民警一寻在侦办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玄武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一寻为了固定证据,让玄武手举20L桶装水做深蹲达3小时,玄武难以忍受,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五华区检察院应当对一寻刑讯逼供案进行立案侦查

  B.五华区监察委员会可以对一寻刑讯逼供案进行调查

  C.玄武贩卖毒品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D.玄武贩卖毒品的供述,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并不一定排除

  参考答案:BC。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另外依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监察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查。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故C正确,D错误。

  预测考点3 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

  (单选)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参考答案:A。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故本题选A。

  预测考点4 相对禁止作为辩护人的情形

  (多选)下列选项中哪些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

  A.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C.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参考答案:ABC。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辫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D选项属于相对禁止的情形。

  预测考点5 超级不起诉的情形

  (多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中,合同标的涉及到一个专利,该专利若批量生产,我国将领先其他国家几十年,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但犯罪嫌疑人李木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现该案已移送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报请公安部批准后,西城区分局可以撤销该案

  B.若李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C.因没有犯罪嫌疑人李木的供述,不得判处李木有罪

  D.若李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

  参考答案:BD。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故BD正确。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如果有其他足够的证据也可以认定有罪,故C错误。

  预测考点6 速裁程序

  (多选)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将这一试点工作写入修正案,上升到法律予以固定。下面关于速裁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速裁程序强调从快,可以适当牺牲司法公正

  B.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才有可能适用速裁程序

  C.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D.适用速裁程序对的案件,法官可以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参考答案:BC。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同时要注意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并且要保证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故BC正确。

  预测考点7 值班律师制度

  (多选)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哪些主体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A.法院

  B.检察院

  C.侦查机关

  D.看守所

  参考答案:ABD。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故本题选ABD。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缓刑有关考点提炼

  刑法中的常见考查以案例题目为多,通过案例题目来考查背后涉及到的知识点,在这个过程中仍然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去精准记忆刑法里面的规定,这样才能够在案例题目中准确作出选择。刑罚部分除了五大主刑和四大附加刑的适用方式需要掌握之外,还有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等刑罚适用方式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其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在案例题目中可以精准判断。

  刑罚的适用方式包括累犯、缓刑、假释、减刑、自首和立功。今天主要提炼的是关于缓刑的相关考点。这一块需要重点掌握和记忆缓刑的适用条件和缓刑的法律效果,同时结合上一章节总结的累犯的构成要件来判断,适用缓刑的罪犯,能否再成立累犯,对于这类综合性考点,需要着重从缓刑的构成条件和法律效果着手区分判断。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是刑罚的暂缓执行制度。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对于宣告缓刑,也就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原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暂时不用去监狱或者公安机关处服刑,设置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下面从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以及法律后果三个角度来进行重点把握。

  一、适用条件

  (一)积极要件

  1.刑度要求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适用缓刑,所以在缓刑适用条件中如果出的案例是张三,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是不能适用这里讲到的缓刑制度,因为刑度不符合要求中提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象要求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度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给其宣告缓刑;而对于一般的主体,符合条件的,是可以宣告缓刑。所以在对象这一块需要注意的是,加入17岁的张三和20岁的李四合伙实施盗窃这一犯罪行为,判处的刑罚都是二年有期徒刑,那么17岁的张三是应当宣告缓刑,也就是说一定要给其适用缓刑制度,而对于20岁的李四,则是可以宣告缓刑,需要综合其他条件来进行判断。

  3.社会危险性条件

  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除了刑度要符合要求之外,另外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这一块在考查是多以条件的原文再现来考查,进行文字上的变动,例如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被判二年有期徒刑,但是拒不认罪,对居住社区有重大影响,那么张三也是不可以适用缓刑这一制度的。

  (二)消极条件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所以除了要注意正向积极条件中提到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外,还需要注意消极条件中提到的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是不能适用缓刑的,这也就和上一章节总结的累犯可以联系起来,有时会出现串联累犯和缓刑的复合型考题。比如说张三2005年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因为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那么张三对于抢夺能否适用缓刑制度?答案是不能,虽然刑度条件符合要求,但是张三前后两个故意犯罪成立一般累犯,累犯是不能适用缓刑制度的,所以这一点需要牢记,在做题时用来做排除项使用。

  二、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限的考查多围绕该项规定来设计案例题目,比如说张三由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那么缓刑的考验期设置范围是五个月到一年,如果李四由于盗窃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那么缓刑的考验期设置范围是二年到五年之间。

  三、法律效果

  (一)缓刑期规定

  缓刑期间,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所以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是不执行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仍需要执行。另外需要注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积极后果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未处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禁止令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也就不再执行,并且公开予以宣告。比如张三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那么在三年考验期内没有触犯任何禁止事项,那么张三原先被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不再执行。

  结合上段案例,缓刑成功的张三,能否成立累犯?答案是不能,因为缓刑成功的人,会不执行原判刑罚,所以累犯时间条件中要求的前罪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没有办法满足,也就不能成立累犯,这也是缓刑和累犯容易结合一起出案例题考查的地方。

  (三)消极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未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禁止令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比如张三在2000年因为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年发现之前有漏罪故意伤害罪未处理,那么就要对张三的盗窃罪撤销缓刑,两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张三在2002年因为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那么张三也要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有期徒刑两年。

  以上就是刑罚适用中缓刑所包含的内容,最后用一个表格来做对比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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