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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汇总【三】
考点: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二】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三】
考点: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1.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四】
考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指导意见》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第三十条
1.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2.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3.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代销通知》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代销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1)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销售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2)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3)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4)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5)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6)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7)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双录规定》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五】
考点: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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