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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汇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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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汇总【五】

  考点: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要素类型

  1.产品开发主体信息

  2.产品目标客户信息

  3.产品特征信息

  银行理财产品发展概述

  萌芽阶段、发展阶段、规范阶段、深化发展阶段、转型阶段

  注意: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颁布为标志,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制度框架逐步确立。(发展阶段)

  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核心内容包括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不能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转型阶段)

  银行理财产品分类

  按照产品风险分类

  (1)极低风险产品:各种保证收益类产品、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概率极低的产品

  (2)低风险产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低的产品

  (3)中等风险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较高风险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

  (5)高风险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1.含义

  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

  2.投资方向

  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各类金融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高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3.特点

  投资期短,资金申购、赎回灵活,本金及收益安全性相对较高,该类产品通常被作为活期存款的替代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1.含义

  以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的银行理财产品。

  2.投资方向

  投资于在银行间、交易所等国家制定的交易场所中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券。

  3.特征

  基础资产投资收益不高,但风险也相对较低,属于稳健型理财产品。

  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二】

  考点:其他理财产品

  基金子公司产品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资产管理产品

  合伙制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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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汇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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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汇总【三】

  考点: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9下半年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高频考点【二】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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