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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汇总【三】
考点: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内涵
保险 | 项目 | 内容 |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对象 | 建设工程项目,还包含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 |
原因 |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 |
时间 | 在建设过程中(开工前、竣工验收后不保) | |
第三者责任险 | 原因 | 与工地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谁是第三者 | 一定不是参建主体的员工 |
1.2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项目 | 内容 |
投保人 | 发包人(建设单位) |
被保险人 |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
1.3 保险责任范围
项目 | 内容 |
建设工程一切险 | 自然事件(灾害) |
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
【易混点】关于地震
建筑物竣工移交后投保财产保险,地震属于除外责任,但在竣工前建设期内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地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4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10条)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②自然磨损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⑥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亏
⑧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⑨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⑩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归纳解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4231)
类别 | 除外责任 | 内容 |
一 | 必然的、正常的、无法避免的损失 | 自然磨损 |
二 | 责任事故 |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
三 | 保险范围外、期限外的损失 |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
四 | 已有其他保障 |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
2.安装工程一切险
2.1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建设工程一切险不同的地方)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的本身损失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2.2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试车考核期
■保险期内一般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长短按合同约定,但不得超出安装工程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
3.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委托人不同)
■保险代理人
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和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
■保险经纪人
接受客户的委托,和保险客户是代理关系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二】
考点:建设工程税收制度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居民企业(两类) | ■中国成立企业 |
非居民企业(两类) |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 |
2.征税对象
项目 | 征税对象 | |
居民企业 |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 境内所得+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 |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 | 境内所得 |
3.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项目 | 内容 |
收入总额(9类) | ■销售货物收入 |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扣除项目 |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合理的支出 |
4.税率
类别 | 税率 |
居民企业一般税率 | 25% |
非居民企业 | 20% |
『个人所得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率
4.减免税优惠
5.纳税扣缴和申报
1.纳税人
项目 | 纳税人 | 纳税所得 |
第一类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境内+境外所得 |
第二类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 中国境内所得 |
2.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税率
项目 | 内容 |
工资、薪金所得 |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
稿酬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劳务报酬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
4.减免税优惠
项目 | 内容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级、省级以及军队军以上单位、国际组织颁发的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减征个人所得税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5.纳税扣缴和申报
项目 | 内容 |
扣缴义务人 | ■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
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增值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3.销项税额的抵扣
4.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押的进项税额
5.税率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卖方、提供服务方)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向税务登记)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项目 | 内容 |
一般纳税人 |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 | 应纳数额=销售额×征收率 |
【关注点】相关规定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构核定其销售额
■当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或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注点】建筑业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殊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关注点】增值税的预征
项目 | 内容 |
预征时点 | 在收到预收款时 |
预征地点 | ■有规定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
预征基础 | 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征 |
预征率 | ■一般计税2% |
3.销项税额的抵扣
项目 | 内容 |
销售类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进口类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农业品 | 除以上两类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境外购进 |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4.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押的进项税额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税率
税率 | 项目 |
17% | 一般税率 |
11% | ■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 |
6% | ■销售其它服务 |
零税率 | ■出口货物 |
『环境保护税』
【主要内容】
1.纳税人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3.税收减免
1.纳税人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不属于直接排放,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
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量×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当量数
■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减免
项目 | 内容 |
免征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
减征(大气和水污染物) | ■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 |
『其它相关税收』
【主要内容】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产税
5.车船税
6.印花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税率 |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7% |
2.教育费附加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
税率 | 3% |
规定 |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再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补贴 |
3.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税率 | ■大城市1.5元至30元 |
免缴土地使用税的项目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4.房产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
计税依据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
税率 |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
免征房产税的项目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5.车船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免征车船税 | ■捕捞、养殖渔船 |
可减征或免征项目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
6.印花税
项目 | 内容 |
纳税人 | 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应纳税凭证 |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税率 | 比例税率/按件定额 |
免税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三】
考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2.法律责任的特征
3.民事责任
4.行政责任
5.刑事责任
6.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比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法律责任的概念(三种情况)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种类(五种)
违宪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特征(四大特征)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而形成(法律义务是前提)
■是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机构与程序)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强制保障)
3.民事责任
■概念
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和民事法律责任
■功能
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本质上是为了补偿受损害人,而非体现对施害方的惩罚
4.行政责任
■概念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种类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建委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如建委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处分
【重点难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 建设工程领域 |
行政处罚 | 警告 |
行政处分 | 警告 |
5.刑事责任
5.1 刑事责任的内涵
【概念】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分类】
主刑 | 附加刑 |
管制 | 罚金 |
6.【归纳总结】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比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停止侵害 | 行政处罚 | 主刑 |
【重点难点辨析】
项目 | 内容 |
关于钱 | 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
关于没收 |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四】
考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项目 | 内容 |
时间 |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
对象 | 建设工程,但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 |
申领单位 | 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不是施工单位 |
核发单位 |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 |
审查内容 |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
2.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体制
管理部门 | 项目类型 | 管理措施 | |
发改委 | 国家投资大中型基建项目 | 开工报告 | |
军队 | 军用房屋项目 | 另行管理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其他项目 | 一般项目 | 施工许可证 |
特殊项目 | 无须领证 |
【重点难点】何为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或300)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3.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发改委批准)
资金到位情况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重点难点】两个“开工报告”的区别
项目 | 政府部门核发的开工报告 | 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的开工报告 |
性质不同 | 行政许可制度 | 项目管理程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
主体不同 | 建设单位向政府申报 |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 |
内容不同 | 审核建设单位具备开工条件 | 审核施工单位具备开工条件 |
4.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及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9个月开工
5.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实行开工报告制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责令改正(不是上来就停止施工) |
7.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 法律责任 |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骗并骗到手了) | 撤销施工许可证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骗当场被揭穿了) |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
2020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预习【五】
考点: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项目 | 内容 |
为什么要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 表明企业的技术水平与实力 |
建设领域哪些企业需要有资质 | ■施工企业 |
两证齐全 | ■工商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 |
2.施工企业资质条件(四方面)
2.1企业净资产
企业级别 | 企业净资产 |
特级企业 | 未提 |
一级企业 | 1亿元 |
二级企业 | 4000万元 |
三级企业 | 800万元 |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即所有者权益。
2.2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筑业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2016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要求,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3工程业绩-一级资质: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2.4工程业绩-二级资质: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
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3.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资质序列 | 业务范围 | 资质类别 | 资质等级 |
施工总承包 |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可委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 | 12个 | 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
专业承包 | 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劳务分包 | 36个 | 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
施工劳务 | 劳务作业 | -- | 劳务资质序列不再分类别 |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变更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4.6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项目 | 本质 | 内容 |
撤回 | 客观上不够条件了 |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条件,撤回资质,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
撤销 | 主要行政机关原因或责任 |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
吊销 | 企业过错 |
|
注销 | 客观结果,无论何原因 |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到期) |
【重点难点】关于资质的撤回
项目 | 内容 |
程序 |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 |
整改期 | ■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 |
资质被撤回后 | ■企业可以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
6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6.1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管理(三类企业三重管理)
6.2外商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工程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7.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8.禁止以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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